符合經驗法則,司法審判中才是被害人?
司法審判時,性/性別暴力被害人行為常常被期待須符合經驗法則,例如被侵害時要奮力反抗、要逃、要大聲求助,被侵害後要立即報警、驗傷、事件經過要記憶深刻不可忘記、不可與侵害者持續聯繫或維持關係等,而忘卻許多被害人因為身心反應、傳統社會文化性別偏見或歧視觀念等,難以符合經驗法則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一)
以事前的情境推測事發當時的被害人意願
小美遭受小華性暴力時身穿牛仔褲報案提告,訴訟過程中被質疑牛仔褲很緊,不容易被脫下,小美是不是也有部分意願?
小花在酒店工作,遭到客人性暴力,訴訟時被暗示「做八大的,還說是被性侵,應該是仙人跳吧!」
被害人的穿著、職業、在做甚麼事,都有可能發生性暴力事件。司法審判時不能把事發前的情境,推測事發當時被害人的意願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二)
被害人事後與被告的互動關係,例如是否盡力避免和加害人接觸。
阿如的手機突然響起,被主管叫去討論工作時差點被性侵害,因為害怕、擔心不敢講,每天工作上還是得面對他。過了一段時間,阿如終於對主管提告。主管提出證據阿如每天照常工作,用LINE回覆他,也沒有告訴其他同事。司法人員提出質疑「阿如事發後都還用LINE跟加害人維持互動像是被害人嗎?」
性暴力涉及隱私、性別偏見、權力不對等,被害人擔心、害怕下可能會維持加害人互動,但不代表就沒有發生性暴力事件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三)
事發當時被害人有無積極呼救、抗拒或逃跑,或被害人有無外傷顯示遭受強制力。
小敏遭到性暴力後報警,進入司法訴訟後,被質疑事件發生當下沒有呼救、逃跑,傷勢太少,與一般人遭受暴力反應的經驗不同。
實際上,小敏被突如其來的性暴力驚嚇到,無法呼救、逃跑,想要奮力抵抗也擔心自己被殺害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四)
被害人與加害人平日的互動關係。
小花和她認識的朋友去逛街,兩人慢慢變熟,看似已經變成情侶。朋友在一次約會中未經小花同意強行性交,小花身心受創報警提告。朋友告訴司法人員他們是情侶關係,小花是自願的。司法人員認為兩人既然是情侶,就不算性侵害事件。
實際上,不管兩人關係是否親密,只要未經一方的同意進行性行為,就屬於性侵害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五)
沒有工作的、社會底層的人會成為加害人。
外表擁有美好的家庭、工作、社會地位,一切都看似完美的成功人士,有時透過權力、關係、名望對他人性暴力,被害人常因害怕、恐懼、羞愧、擔心而不敢揭露、求助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六)
被害人有無於第一時間將事情予以揭露或報警、驗傷。
惠子遭到性暴力後,感覺身體被撕裂、很髒,心裡很羞愧、痛苦、驚慌,害怕被別人知道,不想也不敢去報警、驗傷。過了一段時間後,鼓起勇氣求助被通報提告。出庭時不斷被詢問:為什麼暴力發生後,沒有第一時間報警、驗傷,這不符合一般民眾受暴後會趕緊報警就醫的反應經驗。
司法常見的性暴力迷思(七)
被害人事後的情緒反應。
有美出庭時被質疑性暴力事件是假的,因為事件發生後有美仍與同事維持如往常的互動,感覺不出任何情緒變化,與一般經驗不符合。實際上,有美被客戶性暴力後,身心很痛苦但怕別人知道失去工作,家中經濟會受影響,也擔心別人用異樣眼光看她。只好每天假裝壓抑情緒,裝作沒事照常去工作。
107台上887號判決中明確指出:
「妨害性自主之被害人,殊無可能有典型之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,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、當時所處之情境、被害人知性、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因素,均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,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,僅存在於父權體制之想像中。人而性侵害之被害人,往往為顧及名譽,採取較為隱忍之態度而未為異常反應、立即求助,以免遭受二度傷害,亦事所常有,尚難僅憑被害人未為異常反應,及未其指訴不實。」107台上887號辦決書內文之一 / 司法院網站 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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